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盈科大部门 | 盈科大连分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召开线下工作会议

2020/5/11 15:14:47

2020年5月11日,北京市盈科(大连)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顺利召开了线下工作会议。会议由部门主任董有生律师主持,部门副主任王利军律师、薛静律师、蔡传达律师、王东(实习律师)、董恩安律师等10人参加了会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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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会上,部门主任董有生律师指出,今年是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的开局之年、基础之年、奋斗之年,受疫情影响,团队各项工作受到了一定的冲击,但是,用科学唯物辩证主义的视角分析,越是面临困难,越是隐藏着机遇,越是充满了挑战。团队虽然成立时间不长,但是发展前景十分广阔,前途不可限量。要按照专业学习、研究探讨、实战应用的发展路径,培养一批敢打硬仗、能打胜仗的刑辩律师队伍。通过练内功、补短板、不断提高团队业务水平,用团队优势弥补个人不足,用集团作战取代单兵作战。年底,团队争取推出“刑事辩护十大精品案例”,为盈科大连分所刑辩争光添彩。力争用2到3年的时间,在大连地区建立起盈科刑事辩护的品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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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有生

      部门副主任王利军提出,组建一支专业化的刑辩力量,要在组织上设置专人管理,定期研究案例,形成学习制度,将学习的效果落实到实处。打造一支品牌力量,要在宣传阵地下苦功夫,通过宣传推广,影响整个大连地区,逐步走上“专业化、精细化、品牌化”的道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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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利军

      薛静律师提出,团队内部要取长补短、开拓思维、集思广益、实事求是,争取在团队的共同努力下尽快走上正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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薛 静

       前员额检察官王东说,在检察院工作过多年,深深体会到刑事辩护的重要性。刑事辩护律师做的都是实实在在的工作,必须在这个领域内不断深耕,刑事辩护是一条兴趣之路,也是一条坎坷之路,希望以后能多多学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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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东(实习律师)

   团队成员蔡传达律师、董恩安律师、王聪律师等也围绕这一话题展开了热烈谈论,建言献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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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门成员

最后,董有生律师肯定了团队成员的发言,结合团队成员的建议,制定了“业务学习制度”、“案情分析研究制度”、“实战化模拟法庭制度”三项工作制度,并对具体工作进行了分解,将任务落实到每个团队成员,会议在务实求是的氛围下结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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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部门简介】

       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,成立于2020年1月1日,整合了盈科大连分所优秀刑事辩护律师,其中有在公、检、法具有丰富从业经验和人脉的资深律师,熟悉司法系统各部门的操作规程,邀请多名刑事专家学者作为顾问,针对疑难案件与前沿问题开展研究论证。团队服务地域以大连市为中心,辐射周边各省市地区,业务范围以刑事辩护为主,覆盖刑事附带民事代理、刑事控告代理、被害人代理、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、涉案财物的处置、刑事法律咨询与犯罪预防、协助客户建立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等领域。团队秉承盈科总部“诚信、卓越、合作、责任”的服务理念,建立健全一整套刑事业务学习制度、刑事案情分析研究制度、刑事案件实战化模拟法庭审理制度,致力于打造成一支“学习型、研究型、实战型”专业化刑事法律服务团队,力求为客户提供“专业化、精细化、品牌化”的法律服务,竭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!

【经典案例】

1、何某寻衅滋事案。董律师提出的“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何某无罪”的意见被采纳,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,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2、孟某某非法经营案。董律师提出的“系单位犯罪,数额不够立案条件,孟某某无罪”的意见被采纳,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,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3、韩某故意伤害罪。韩某因锁事至王某某鼻部轻伤二级,经薛静律师积极调解,双方达成和解协议,检察院采纳薛静律师意见,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4、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。董律师提出的“法院执行程序不到位,张某某无罪”的意见被采纳,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,公安局撤销案件。

5、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。董律师提出的“董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董某某无罪”的意见被采纳,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,公安局撤销案件。

6、陈某滥用职权案。董律师提出的“从犯、自首、犯罪情节轻微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”被法院采纳,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免予刑事处罚。

7、杨某某妨害公务案。董律师提出的“自首,犯罪情节轻微,免予刑事处罚”被法院采纳。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免除处罚。

8、范某某故意伤害案。董律师积极做调解工作,达成和解协议,范某某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。

9、于某某故意杀人案。董律师积极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争取最大利益,经过与对方家属和律师16次调解,达成和解协议,李某某获得了203万元的民事赔偿款。

10、苏某某盗窃案。苏某某系大学生,涉案金额6000元。薛静律师辩护观点被采纳,苏某某判处缓刑,利用暑期刑罚执行完毕,暑期结束顺利到大学报道。

11、姜某某单位行贿、行贿案。董律师提出的“自首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”被法院采纳,被告人姜某某数罪并罚判处缓刑。

12、刘某某玩忽职守案。董律师提出的“自首、犯罪情节轻微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”被采纳,被告人刘某某判处缓刑。

13、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。董律师提出的“从犯,税款损失全部被追回,请求判处缓刑”被采纳,被告人李某某判处缓刑。

14、姜某某串通投标案。董律师提出的“自首,一贯表现良好” 被法院采纳,被告人姜某某判处缓刑。

15、宋某某单位行贿案。董律师提出的“自首、有法定和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,请求判处缓刑”意见被法院采纳,被告人宋某某判处缓刑,为公司挽回1800万元经济损失。

16、齐某某故意伤害案。齐某某与袁某发生冲突,袁某先打了齐某某一拳,齐某某还击将袁某打成植物人,重伤一级。王利军律师提出的“齐某某防卫过当,且袁某有过错”的意见被采纳,同时,王利军律师积极做调解工作,齐某某与袁某达成和解,齐某某判处缓刑。

17、栾某贩卖毒品案。一审被判死刑,薛静律师二审接受委托后,提出“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,贩卖数量认定错误”的观点被采纳,二审改判死缓。

18、周某军运输毒品案。周某军运输毒品的数量,依法足以判处死刑,立即执行。王利军律师经过阅卷、会见周某军,发现本案事实系贩卖毒品,之所以定性为运输毒品罪,是为了使周某军的下线免予处罚。故王利军律师判断周某军下线系公安机关线人,并依此方案辩护,周某军最终判处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,为周某军挽回一命。

19、张某某贩卖毒品案。法院采纳张青春律师意见,没有采纳公诉人出示的微信转账记录,对特情抓捕时毒品数量、次数不予计算,检察院指控多次贩毒证据不足,判处张某某拘役5个月。

20、战某某诈骗案。王利军律师提出的“战某某交给客户的收据确是公司的真实收据,公安办案有瑕疵”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,检察院建议量刑14年,战某某最终判处10年。

21、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。董律师提出的“数额不准确”被法院采纳,被告人王某某被判一年。检察院抗诉,二审驳回抗诉,维护原判。

22、孙某某受贿220余万元案。董律师提出的“数额不准确、有自首情节”被法院采纳,被告人孙某某被轻判五年六个月。

 

 

供稿: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